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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所守管理員踢受刑人屁股 「找不到傷口」獲判無罪

    屏東看守所張姓管理員踢受刑人屁股挨告,屏東地院判無罪。(記者李立法攝)

    屏東看守所張姓管理員踢受刑人屁股挨告,屏東地院判無罪。(記者李立法攝)

    2021/03/23 22:02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看守所張姓管理員在戒護引起糾紛的受刑人時,被指控故意出腳踢傷受刑人,檢方依傷害罪起訴張員,屏東地院法官認為張男該行為雖有不當之處,但並未造成實質傷害,判無罪,可上訴。

    屏東看守所內同舍房的吳姓與鄭姓受刑人於去年2月間發生爭執,所方將2人分開,鄭男卻控訴張姓管理員在戒護途中故意踢傷他,導致他左側髖部等受到挫傷,於是對張員提告傷害罪。

    張員坦承以右腳踢踹鄭男左臀部1次,但並無傷害之意,鄭男左側髖部受傷不是他造成的;檢方根據雙方說詞及醫院診斷結果,認為張員涉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傷害罪,予以起訴。

    屏東地院審理時函詢醫院,得到「鄭男主訴左髖部疼痛急診,沒有明顯傷口及疼痛位置在側面等」回覆,認為鄭男驗傷時,無肉眼可視痕跡或傷口,「左側髖部挫傷」僅為鄭男就診時主訴內容,非客觀醫學檢證結果。

    法官表示,刑法上的傷害罪處罰既遂犯,即該行為須造成傷害的實害結果,且傷害行為與該傷勢間須具有因果關係,檢方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證明鄭男傷勢是張員造成,應予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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