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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司機尾隨性侵6歲女童 判刑7年8月再賠150萬

陳男尾隨女童的畫面,一度造成居民憤慨。(記者張瑞楨翻攝)

陳男尾隨女童的畫面,一度造成居民憤慨。(記者張瑞楨翻攝)

2021/03/20 10:5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55歲遊覽車司機陳信文,去年4月7日傍晚,於台中市性侵害在公園玩耍的6歲女童,造成女童下體受傷,還一度尾隨到女童的家門前,居民懷疑他企圖強擄女童,報警圍捕法辦,他宣稱自己無惡意,是「她太可愛了」,法院速審此案,一、二審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徒刑7年8月,女童及父親索賠150萬元,台中高分院審理時,陳男沒出庭也沒有答辯,法官判決全數賠償150萬元,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國中畢業、已婚育有子女的陳男,在上述時間,於中市一間供奉觀音大士的寺廟旁,見到公園玩耍的女童獨自一人返家,他尾隨女童到巷弄內,將女童強抱到巷弄的電箱,右手中指插入女童下體,警方接獲居民報案,指稱有「怪阿伯」一路跟蹤尾隨女童,調閱監視器後,將滯留案發地附近的陳男逮捕。

台中地院與台中高分院審理時,陳男大致坦承犯行,也宣稱自己一時衝動而犯罪,覺得很後悔,但對關鍵細節,說法卻有矛盾,法官認為,陳男明知女童年幼,竟為逞一己性慾,對身體心智均為弱勢的兒童犯下強制性交惡行,對女童心理產生負面影響,且夜間強抱兒童性侵惡行,更嚴重侵害社會治安,犯罪惡性與情節都甚為嚴重。

法官認為,陳男雖坦認犯行,但如何把女童抱到隱蔽巷內侵犯等細節,供詞還是有矛盾陳詞,無法認定他犯後態度良好,又沒有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據此判處徒刑7年8月。

民事部分,女童與父親向陳男索賠各50萬、100萬元,合計150萬元,陳男沒有出庭答辯,法官認為,陳男對女童的侵害重大,女童的父親,也對負有保護與教養女兒衍生的親情、倫理、生活扶持等身分法益,也受到侵害,父親對女兒勢必隨時倍加予以協助、扶持、輔導,避免女兒身心狀況、兩性關係偏差,自責之情也使得父親精神受相當痛苦,陳男的侵害重大,判決全數賠償150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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