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3.2億名列大戶 美麗華大飯店前董座「破產」化解禁奢令
美麗華大飯店前董事長黃春福欠稅3.2億元,登上禁奢榜首;但黃春福上月就已向新北地院聲請破產宣告獲准,等同宣告其禁奢失效。(資料照,記者宋志雄攝)
〔記者王定傳、溫于德/綜合報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本月1日公告最新一波欠稅大戶檢舉名單,美麗華大飯店前董事長黃春福欠稅3.2億元,登上禁奢榜首;沒想到,黃春福上月就已經出招,以因財產顯不足以清償債務為由,向新北地院聲請破產宣告獲准,等同宣告其禁奢失效。
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表示,因黃春福日前陳報已獲裁定宣告破產,因此台北分署對黃春福的強制執行將依法停止,禁奢令自然取消。
依黃春福所提聲請指出,他因投資股票等原因,積欠綜合所得稅稅額加計利息及滯納金總額為2億858萬餘元,加上欠債1330萬,債務金額共2億2188萬餘元,而其資產包含美麗華公司股票、現金、首飾、飾品、存款總計2億1504萬餘元。
黃春福指出,他的資產扣除稅捐優先債權,即稅捐2億858萬餘元後,尚有646萬餘元,顯仍足以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故本件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因財產顯不足以清償債務,聲請宣告破產。
此外,黃春福的聲請中還指,他每月基本支出為膳食費用6300元、醫療費用3300元,共計9600元,未逾新北市政府公告今年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數額每月15600元標準。
法官裁定指出,黃春福所有資產總額2億1504萬餘元,確有不足清償債務總額2億2188萬餘元情形,且其債權人有2人以上,而其所有資產經審酌後,認扣除優先債權即稅捐2億887萬餘元後,除足供支付財團費用支出外,尚有餘額可分配予全體債權人,本件應有宣告破產之必要及實益予以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