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局職員遺失2機密文件 主動報告、無實質傷害獲緩起訴
國安局陳姓女職員雖遺失2份機密文件,但因主動報告長官並「積極尋找」,且未造成實質傷害,獲檢方緩起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國家安全局陳姓女職員3年前歸檔文件時,發現遺失2件機密文件,後遭國安局告發。士林地檢署認為,機密文件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一旦洩漏恐遭敵對勢力掌握並利用,但陳女發現遺失後「主動報告長官」並「積極尋找」,且「未造成實質傷害」,故處分緩起訴,條件是向公庫支付5萬元,並完成法制教育4小時
緩起訴指出,國安局2018年5月間核定該2份文件為「機密」,並將文件送交陳女歸檔,但陳女卻找不到機密文件紙本,隨即向上級反映。
陳女供稱,她2018年6月8日辦理歸檔時,發現遺失2機密文件紙本,立刻向長官報告,長官要她積極尋找,因此她遍尋當時接觸過的各個單位,並查看檔案夾卷宗或有無其他人代收,卻都沒有找到;陳女懷疑是銷毀文件時,誤將該2份文件放進碎紙機銷毀,而碎紙機早因定時清理而無法找回文件。
檢方認為,2份機密文件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一旦洩漏恐遭敵對勢力掌握並利用,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損害利益,陳女已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中過失遺失國家機密罪,但考量她沒有犯罪紀錄,遺失機密文件後主動報告長官並積極尋找,並未造成實質損害,犯案情節非重,給予以緩起訴1年,期間必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並完成法制教育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