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化車」可當蒐證工具 高院改判4詐欺犯嫌有罪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M化車」可定位手機持有者的位置,是用來偵緝犯罪及救難的好幫手,但桃園地院認為它沒有法源依據,不得當作蒐集犯罪證據的工具,去年據此判4名詐欺犯嫌無罪。桃園地檢署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M化車」只能概略定位,未過度侵害人民隱私,基於犯罪偵查的公共利益,應具證據能力,日前改判4嫌「有罪!」
2015年間,許多民眾接到「你的小孩涉入毒品交易糾紛,遭綁架,須交付現金才能獲釋」的電話,且對方一直不掛斷,甚至狂打432通電話佔線,刻意癱瘓線路讓他們無法電聯子女求證,其中3人心急如焚,落入陷阱,分別交付180萬元、55萬元及13萬元給前來取款的車手,直到聯繫上小孩才知道一切都是騙局,氣得報案。
警方先過濾詐騙集團所使用的人頭門號,得知訊號均從桃園發出,接著出動「M化車」攔截手機訊號,根據強度判斷詐團所在位置,最後鎖定一處魏姓姊弟居住的民宅。
員警埋伏多時,發現該處外面裝設多支監視器,且有多名曾犯下詐欺案的人士出入,甚至一次就叫大量外送,研判裡面應是詐團的機房,趕緊向桃院聲請搜索票,破門逮人。
內有多件西裝和多雙皮鞋,疑似是供車手外出取款的工作服,在場人士則身懷2萬到6萬元不等的現金,無法交代款項來源,員警更起出一張「年籍資料名單」,上頭除了有3名被害人的個資。另有2人的電話,經過查證,該2人也接到詐團來電,幸因機警而未上當。
桃院審理本案的合議庭成員分為審判長施育傑、陪席法官陳韋如、受命法官許容慈,3名法官認為,「M化車」可定位手機位置,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在法律未授權可用在犯罪偵查之前,所取得的資料均不具證據能力。此外,「年籍資料名單」上面沒有指紋,現場也沒有門號或手機,加上出入份子眾多,難以認定在場的4名嫌犯就是詐團成員,去年5月判4人通通無罪。桃檢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的承審合議庭成員分為審判長周盈文、陪席法官錢建榮、受命法官郭豫珍,3名法官指出,「M化車」只能透過攔截手機訊號強度進而判斷發話位置,無法精準定位,也無從得知通話內容,侵害隱私程度不高,檢警基於犯罪偵查的公益目的,使用「M化車」蒐集詐騙集團資訊,符合比例原則及公益目的,
再加上魏姓姊弟承認該處不能隨意進出,必須他們同意才能放行訪客,高院綜合其他事證研判,現場已具有詐騙集團的特性,並非單純民宅,魏姓姊弟與在場人士應屬集團成員。
高院認為,魏姓姊弟與在場的2名的陳姓男子並非只是單純取款的車手,而是集團核心成員,考量4人40天內行騙5次、得手248萬元的犯罪情節,魏女拒不出庭的犯後態度,以及魏男另因詐欺罪被判刑1年半、2名陳男均有詐欺前科等因素,決定依恐嚇取財罪判魏女2年刑、魏男2年9月、2名陳男均為3年,沒收犯罪所得,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