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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棄2任中國籍妻子不識字、溝通不良 男求償婚姻介紹所敗訴

柳姓男子透過婚姻介紹所媒介先後和2名中國女子結婚,但他嫌棄第1位女子不識字、教育程度低,而第2位則和他溝通不良,均以離婚收場,向婚姻介紹所索討51萬元費用和19萬元精神賠償;高等法院今判柳男敗訴確定。(示意圖)

柳姓男子透過婚姻介紹所媒介先後和2名中國女子結婚,但他嫌棄第1位女子不識字、教育程度低,而第2位則和他溝通不良,均以離婚收場,向婚姻介紹所索討51萬元費用和19萬元精神賠償;高等法院今判柳男敗訴確定。(示意圖)

2021/02/18 16:4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柳姓男子透過婚姻介紹所媒介中國女子和他結婚,但他嫌棄第1位女子不識字、教育程度低,而第2位則和他溝通不良,均以離婚收場,向婚姻介紹所索討51萬元費用和19萬元精神賠償;高等法院認定婚姻介紹所已依契約完成委任事務,沒有可歸責之處,且雙方當初所訂契約中,並未擔保柳男一定會婚姻圓滿,今判柳男敗訴確定。

柳男指控主張,2013年10月間和桃園市一家姪姻介紹所簽約負責媒介中國女子和他結婚,並繳交第一次媒合的28萬元費用。不料,媒合和他結婚的葉姓女子竟不識字,教育程度低,兩人因此離婚。

5天後,柳男又和婚姻介紹所媒合的中國籍于姓女子結婚,共支付23萬費用給婚姻介紹所,但兩人婚後溝通不良,因此又離婚。柳男認為婚姻介紹所未依契約規定介紹合適的中國女子和他結婚,索賠已支付的51萬費用和19萬元精神賠償共70萬元。

婚姻介紹所反駁,已依契約媒合兩位中國籍女子和柳男結婚,其中,葉女因向移民署申請來台卻兩度面談未過,且柳男以她不會拼讀注音符號和繁體字為由訴請離婚,但葉女學歷資料寫明為國中學歷,已經過柳男確認並簽名認可;另外,于女是柳男本人當面從10多位中國籍女子挑中,該公司均已依約履行,沒有賠償責任或過失。

高等法院認為,婚姻介紹所已依契約完成委任事務,收費也都經過柳男確認,沒有可歸責之處,而且,雙方當初所訂契約中,並未擔保柳男一定會婚姻圓滿,今判柳男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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