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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花變摧花?男大學生「撿屍」女同學 賠40萬元免蹲苦窯

台中地院以雙方和解,王男願賠償40萬元等理由輕判,並宣告緩刑,免除王男入獄之苦。(資料照)

台中地院以雙方和解,王男願賠償40萬元等理由輕判,並宣告緩刑,免除王男入獄之苦。(資料照)

2021/02/03 11:3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女大學生小芳去年在夜店與朋友喝得酩酊大醉、癱坐地上,朋友聯繫小芳的同班同學王姓男大學生,來當小芳的護花使者,負責把小芳平安送回家,不料,王男卻「撿屍」,把小芳帶回租屋處發生性關係,小芳甦醒時全身赤裸,躺在王男的床上,台中地院審理時,王姓大學生坦承犯行,賠償40萬元雙方和解,法官先減刑之後,依乘機性交罪輕判徒刑2年,再給他緩刑,免除入獄之災。

判決書指出,就讀大學三年級的王男,去年2月16日清晨,接到小芳(化名)朋友電話,指騎機車去夜店喝酒的小芳,已經醉得無法走路、癱坐地上,更無法騎機車,王男是小芳的同班同學,希望王男把小芳平安送回家,王男遂帶著小芳搭計程車,卻是回到王男自己租屋處,並性侵害小芳得逞,小芳甦醒時見自己沒穿衣服,還睡在王男床上,返家數天後,想起自己被王男性侵害而報警。

台中地院審理時,王男坦承犯行,願意賠償40萬元和解,法官認為,王男逞一己私慾,竟利用小芳處於酒醉昏睡、無意識而不能抗拒時性交,造成小芳身心創傷,但考量雙方已和解,王男犯後態度尚佳,乘機性交罪是3年至10年重罪,如果用最輕3年判刑,對王男還是太重,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徒刑2年,再宣告緩刑,免除入獄蹲苦窯,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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