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關閉此視窗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有打方向燈不算逼車?法官:才1秒就切進車道險碰撞,屬危險駕駛

    省道台1線。(資料照)

    省道台1線。(資料照)

    2021/02/01 08:5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李姓男子疑因行車糾紛遭檢舉故意逼車挨罰1萬8600元,李男不服,強調有打方向燈才變換車道,是檢舉人未保持距離才說他逼車,遂提告請求撤銷罰單,法官認為李男打方向燈不到1秒就往左切進檢舉人行駛的車道,檢舉人被迫往左偏移,否將發生碰撞,李男行為屬故意危險駕駛,駁回李男請求,可上訴。

    李男被檢舉去年7月在省道台1線有「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及「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的違規行為,警方確認無誤,分別開出1萬8千元及600元罰單,挨罰的李男不服,認為跨越車道前有打方向燈,是檢舉人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才說他故意逼車,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官撤銷原處分。

    法官檢視檢舉影像後,認為李男本與檢舉人平行駛於各自車道,李男打方向燈後1秒內即向左切進檢舉人車道,還連續違規跨越車道,檢舉人被迫往左偏移,否將發生碰撞,李男行為實屬故意危險駕駛,警方開罰無誤,應駁回李男請求。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圖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