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邱和順聲請釋憲 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邱和順(中左)被羈押已32年。(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男子邱和順被控犯下強盜分屍保險員柯洪玉蘭與男童陸正撕票案,2011年判死確定。邱和順否認行凶,質疑判決違反無罪推定等原則,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邱和順未說明法條哪裡違憲,不符合聲請要件,今天(29日)決議不受理。
邱和順主張,他的案件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鑑定,完成的鑑定報告只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所定形式要件,即具有證據能力,使他對於具備形式要件的不利鑑定意見,幾乎沒有爭執其證據能力的餘地,而僅能爭執鑑定結果的正確性與證明力,形同課予他「自證無罪」的義務,違反無罪推定、武器平等原則,並對他的防禦權構成過度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邱和順說,法律未予他於法官或檢察官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時,有表示意見的機會,違背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聽審請求權的意旨;又因目前「刑事訴訟法」對於鑑定證據的判斷要件明顯欠缺,導致實務操作混亂,使人民遭受不平等待遇,法律顯然規範不足,有悖於正當法律程序。
大法官指出,邱和順僅對鑑定報告是否具備證據能力、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予以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相關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
大法官認定邱和順的聲請,不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要件,29日決議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