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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童累犯出獄又拐3歲男童性侵 這回判刑10年

中壢警方去年5月帶回涉嫌拐走3歲男童的陳姓男子。(記者李容萍翻攝)

中壢警方去年5月帶回涉嫌拐走3歲男童的陳姓男子。(記者李容萍翻攝)

2021/01/20 18:24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曾犯下對未滿14歲少年性侵、判刑12年的41歲陳姓男子,2017年刑滿出獄後,去年5月16日在桃園市中壢區1家大賣場誘拐落單的3歲男童,帶往大溪區中正公園脅迫口交性侵,且將精液裝袋帶走滅證;男童述說被害過程哭訴「不想吃雞雞」,桃園地院法官認為男童僅3歲,若非親身經歷、難以說出受害過程,審結依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將陳男判處10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去年5月16日下午在中壢區1家大賣場,發現1名3歲男童家人走失,上前搭訕獲知男童與阿嬤一起出門,佯稱要帶他去找阿嬤,卻騎車一路將男童載到大溪區中正公園後加以性侵,陳擔心留下跡證,還用事前就準備好的塑膠袋,將自己射出的精液裝在裡面帶走。

陳男逞慾後將男童丟包在公園,警方獲報追查,隔天在新竹市逮到陳男送辦,檢方當時聲請羈押,經法官以嫌疑重大裁定收押;陳男被起訴後於審理時,坦承誘拐男童到公園對他口交,但否認自己曾用嘴含男童下體,其他行為都沒有做,也沒有射精。

但法官查出,男童獲救後曾對家人說「不想吃雞雞」、「不喜歡、臭臭的」,還說當時曾大哭、而且會痛等。法官認為,顯見陳男當時有違反男童意願而為性侵。判決指出,男童年僅3歲,對於男女肢體、身體或性行為,根本毫無經驗,若非親身經歷,殊難表達受害過程;加上刑事局鑑定男童下體採到的唾液與陳男的DNA相符,認定陳犯行明確。

法官認為,陳曾有性侵男童前科,出獄後又犯誘拐男童性侵罪行,對被害人造成身心難以抹滅的陰影,且犯後否認,審結依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罪,且為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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