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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女兒下體還拿手電筒照 獸父再被認定另伸狼爪6次

新北地院再判獸父有期徒刑2年2月。(記者陳慰慈攝)

新北地院再判獸父有期徒刑2年2月。(記者陳慰慈攝)

2021/01/15 11:52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獸父,被控自女兒9歲起,趁她熟睡時,潛進女兒房間撫摸她大腿,伸手摸下體還變態用手電筒照想看得更清楚,2017年,14歲的女兒再也受不了,自己到警局報案,獸父辯稱喜歡女兒才以此方法親近,法院認定獸父對女兒猥褻2次,判刑1年8月確定,未料獸父再被認定趁女兒熟睡時,撫摸女兒大腿及下體6次,新北地院今再判獸父有期徒刑2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2年8月至10月間,獸父趁當時9歲的女兒睡覺時,躡手躡腳進入女兒房間,伸出狼爪撫摸女兒大腿,甚至還伸手進內褲撫摸女兒下體,女兒縱使因此甦醒,也因驚恐不知所措,遂不敢輕動,獸父因此對女兒猥褻得逞6次。

審理時,獸父否認犯行,堅稱只有對女兒猥褻2次,之前已起訴並判刑確定,除此之外,並無本案所涉其他6次乘機猥褻,而當時測謊會自白,是因精神狀態不好,又在警員要求下,才寫自白書,在檢察官那裡認罪,則是因測謊沒有過,辯詞未獲法官採信。

法官認為,獸父原坦承犯行,後卻翻供否認,多次對女兒猥褻,造成被害人幼小的身心傷害,亦嚴重破壞社會公序良俗,惡性不輕,認定他另猥褻女兒6次,判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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