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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被摸耳狀告男同事性騷擾 檢:不算隱私部位

桃園市蕭姓男子多次對女同事摸耳朵被告性騷擾,檢方認為耳朵並非隱私部位,對蕭男予不起訴處分。(記者余瑞仁攝)

桃園市蕭姓男子多次對女同事摸耳朵被告性騷擾,檢方認為耳朵並非隱私部位,對蕭男予不起訴處分。(記者余瑞仁攝)

2021/01/13 14:49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市49歲蕭姓男子對同公司1名女同事多次摸耳朵,女方感覺不舒服對他提告性騷擾;桃園地檢署調查時,蕭男坦承多次觸摸女同事耳朵,並稱自己對熟悉的好友都是摸耳「打招呼」,並非性騷擾。檢察官認為耳朵並非人體隱私部位,今偵結將蕭男予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蕭男與原告女子為同事關係,女方指控蕭男於108年2月至5月間多次突然對她摸耳朵,讓她感覺很不舒服,曾要求對方不要再摸她耳朵,但蕭男仍然持續,因此提告。

檢察官傳喚蕭男訊問時,蕭坦承多次對女同事摸耳朵,但稱這是打招呼而已,他對熟人都是摸耳朵打招呼,沒有性騷擾意圖。檢察官認為,性騷擾構成要件為「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但耳朵是否為隱私部位,尚非無疑,因此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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