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未成年妹妹去嘉義汽旅愛愛 男子被判刑還賠10萬
黃姓男子與少女到嘉義市一間汽旅性交易。(記者林宜樟翻攝)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黃姓男子去年經林姓女子媒介,與一名未滿18歲的少女到嘉義市一間汽車旅館性交易,經檢方調查起訴,嘉義地方法院日前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黃姓男子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經調解與少女和解,需賠償少女10萬元。
黃姓男子去年7月12日晚上,由林姓女子媒介(林女已經新竹地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明知少女未滿18歲,仍前往嘉義市一家汽車旅館,以2500元代價,與少女性交易1次。
案經檢方調查,取得微信對話記錄、汽車旅館監視器、入住證明及林女、少女證詞,黃男確實與少女性交易;法院認為,黃男已成年,為送貨司機,為滿足慾念,明知少女未滿18歲仍與她進行性交易,影響少女身心發展,考量他坦承犯行,未婚,且與少女達成調解需賠償10萬元(調解時已付2萬元,剩餘8萬元分期給付),有意盡力彌補少女所受創傷,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若不履行賠償金,檢方得依法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