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童挨罰「波比跳」受傷又遭霸凌 判小學國賠16.5萬元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北投區某小學一名高年級學童小明(化名),多次遭校方以遺失物品由處罰波比跳30至300下,以致小腿受傷、發炎;小明另投訴遭同學霸凌以致腹股溝、包皮瘀剉傷,校方竟要求他與加害同學一起當眾重演事發過程;小明家長認為校方過度體罰,也違反霸凌處置規定,訴請國賠96萬元。士林地院認定校方侵害學童人格發展權,日前判決校方應國賠16萬5000元。可上訴。
家長指控,小明2018、19年就讀該校5、6年級期間,被學務組長處罰5次各跳30下「波比跳」,被代課老師處罰300下波比跳,以致小腿肌內撕裂傷、肌腱發炎。
波比跳有半蹲、手撐地等類似體罰的動作,法官認定,學務組長為了小明遺失斗笠帽、水壺、蛙鏡等物,各處罰小明波比跳至少20下,代課老師因小明撞到同學,處罰小明跳150下,並未一次跳300下。
家長主張,小明另向校方投訴遭同學霸凌踢傷,以致包皮剉傷、腹股溝瘀傷,校方卻要求小明和同學在班上重演被霸凌的過程,形同公審,還指指點點小明的前後說詞不一樣之處,校長還指責小明是「媽寶」。
家長知情後,指控校方違反教育基本法,侵害學童健康權、人格發展權、隱私權,其母也為此深感憂鬱,訴請校方國賠小明69萬餘元、其母27萬元。
校方答辯,波比跳是暖身運動,強度不高,學童若遺失物品,可選擇波比跳、或填寫事件經過單,目的是要督促學童自我警惕,培養愛惜物品的觀念,雖罰他跳300下但並未嚴格執行,校方也否認重演霸凌過程。
士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校方處罰學生波比跳,只是為了省卻學童撰寫事件經過單的麻煩,無法輔導學童「養成攜帶物品的習慣」,也無法教導學生「不慎撞到別人應道歉」,認定校方人員違反教育基本法,侵害學童的人格發展。
法官認為,小明雖未遭同學霸凌,但校方要求小明當著全班描述和同學糾紛的經過,並比劃小明說詞不一之處,造成小明擔心遭同學議論的心理壓力,此舉也影響人格發展。
法官認為應賠償,學務組長、代課老師罰跳的部分應各賠3萬元、7萬5000元,當眾重演被霸凌過程的部分應賠6萬元,因此校方共應賠償16萬5000元精神慰撫金。小明母親自身求償27萬部分則被駁回,校方免賠。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