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衰了!簽了本票不想認帳 找人搶錢又失利 打手判關2年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游男觸犯強盜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予以緩刑。 (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歐姓男子因債務問題簽署近30萬元本票給陳姓男子,事後卻不想付款,走上法律途徑,最終法官判歐男須還款。歐男心生不滿,找來游姓打手於去年6月12日上午,趁陳男前往銀行時搶奪現金。沒想到陳男頑強抵抗,只好棄款逃逸。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游男觸犯強盜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予以緩刑。
檢警調查,歐姓男子因與陳男有債務問題,雙方鬧上法院,法官判處歐男必須還陳男29萬5千元;歐男便將此事告知游男,並告訴他若能在陳男取款後存款前到銀行附近埋伏他,搶回來的現金,可以分他15萬元,隨後便將陳男的車款、車牌號碼及取款時間告知游男。
去年6月12日上午,陳男前往基隆地方法院,從歐男委託的律師手中領回現金後,準備開車前往信一路上某銀行存款;游男看見陳男開車後,一路尾隨,停車後拿辣椒噴霧器攻擊對方,還猛拉放有現金的背包。
陳男掙脫後,邊跑邊呼喊救命,最後臥倒曲身抱住背包,銀行行員聽到呼救聲後,趕緊出來查看。
游男擔心繼續待在現場恐怕會被當場逮捕,便放棄搶包念頭,準備逃逸,沒想到被兩名行員壓制,通知警方到場處理。
檢警偵訊時,游男坦承犯行,更供出是受到歐男指使,才會對陳男下手搶包,就是想幫歐男搶回款項後分錢。檢察官訊後,依涉犯搶奪罪嫌將游男起訴,歐男部分,則另案偵辦。
法官審理時,認為游男一開始就埋伏準備搶錢,且讓陳男無法抵抗,因而對外求救,已構成強制行為,應屬觸犯強盜未遂罪,而非檢方起訴的搶奪罪;考量他犯後深具悔意,且配合供出實情,並與陳男達成和解,同意予以緩刑,故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