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領1.25萬考察費 屏縣議員陸月嬌確定解職
屏東縣議員陸月嬌涉嫌詐領出國考察費,被褫奪公權確定解職。(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屏東縣無黨籍縣議員陸月嬌,4年前接受內埔鄉農會全額補助旅遊中國後,仍持不實單據向議會請領考察費、機票費,詐領1萬2500元,一審屏東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將她判刑3年8月,二審高雄高分院今年9月改判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支付國庫20萬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陸月嬌確定解職。
依刑法第37條第5項規定,宣告緩刑時,禠奪公權自裁判確定時起算,因此判決定讞日,就是陸月嬌執行褫奪公權時,將依法解職。
判決指出,屏東縣議會規定,議員每年可申請最高10萬元的出國考察費,議員陸月嬌身兼內埔農會會員,於2016年間接受農會全額補助赴中國旅遊,返台後持不實的出遊單據,向議會請領機票1萬2500元考察費用。
屏東縣調查站獲報查獲,移送屏東檢察署偵查起訴。今年3月屏東地院一審,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陸月嬌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2年;陸月嬌上訴,二審認為犯罪所得微少,且詐取金額也已於二審期間返還給議會,從輕發落,改判2年並緩刑,但仍褫奪公權2年。
陸月嬌上訴,主張緩刑期太長,也對褫奪公權有意見。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量刑與保安處分都已充分說明理由,沒有違誤法令和比例原則,駁回上訴定讞,陸月嬌雖然確定免囚,但仍失去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