恫稱「兇案現場發現存摺」騙走30萬 警逮車手頭、車手
恫稱「兇案現場發現存摺」男人被騙30萬,警逮車手頭、車手,法官依法判刑。圖為苗栗地院。(記者蔡政珉攝)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賴姓男子與吳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分別擔任負責提款的車手頭與旗下車手。苗栗縣1名曾姓男子去年10月接到賴男所屬詐騙集團來電,恫稱「兇案現場發現存摺」,要求曾男需先繳保證金30萬元等語。後來賴、吳等人向曾男提走詐騙款項。
賴、吳2人經警方追查於台中市落網,賴、吳2人坦承接受指示前往取款。也詳細交代取款後搭車至台北轉運站於廁所中交付給集團上游23萬9000元水錢。
之後吳男也坦承將剩餘款項分別交給介紹人、其餘成員等,對於詐騙集團如何製造資金斷點等以免上游遭受追查也於訊問時供認。
苗栗地院法官認為,賴男與吳男冒充公務員名義,詐取民眾金錢,的確觸犯加重詐欺,判處賴、吳2人有期徒刑1年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