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舔咬女兒屁股、大腿內側 狼父被判刑3年半

一名父親被控連續用牙齒舔咬屁股、左大腿內側,遭判刑3年6月定讞。(示意圖)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父親被控幫女兒洗澡、吹頭髮及擦乾身體時,連續用牙齒舔咬屁股、左大腿內側。父親到案後雖辯稱自己不是禽獸,不可能猥褻女兒;但台南高分院認定他強制猥褻,判刑3年6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這名父親與兒子、女兒同住,他明知就讀國小一年級女兒未滿7歲,對性事懵懂無知,且無同意或拒絕猥褻行為的能力,仍於2016年5月29日下午5時許,猥褻女兒。女兒隔天向學校導師反應被父親「咬屁股、大腿」,導師通報相關單位後,同日晚間再帶她赴醫院驗傷並報警處理。
父欽到案後雖承認有用牙齒咬女兒大腿,但否認強制猥褻犯刑;他辯稱,29日帶女兒去釣魚,女兒大腿疑似被太陽曬傷、很痛,他才會責罵女兒為何要把雨傘玩壞,導致曬傷,再用牙齒輕咬女兒大腿,輕咬絕對沒有情慾上的意思,且他身為父親、並非禽獸,不可能猥褻女兒。委任律師也說,案發當天因當事人手部受傷,經常流出分泌物,導致後來幫女兒手洗內褲時殘留DNA。
但女兒證稱,他跟父親一同洗澡時,有時後會被咬屁股,大腿傷痕便是父親咬的。不過,女兒後來又改口說,母親問她有沒有說實話,她才知道自己說錯話,實際上父親並未碰她重要部位,父親會咬她大腿是因為她曬傷,且父親職業是苦工,才會感覺父親用力碰她;女兒還說,爸爸很常玩電腦不理我,為了吸引父親注意才會誣指父親咬屁股。
高分院認為,女兒改口否認父親猥褻只是為了維護父親,不足採信,並審酌父親以牙齒舔咬女兒屁股、左大腿等重要私密部位,並非日常生活中與他人發生一般接觸所觸碰的身體部位,也非父女嬉戲應該觸及之處,故認定父親涉強制猥褻犯刑。
高分院也說,父親手部受傷距離案發時間相隔1個多月,傷勢應已復原,可見女兒內褲中的DNA斑跡,並非沾染手部受傷分泌物所致,拒絕採信。
高分院審酌父親未善盡保護教養責任,只為滿足自身性慾便猥褻女兒,害女兒身心受創,對女兒日後人格發展、兩性及家庭關係的認知,造成嚴重影響;再者,父親曾有竊盜前科,也因施用毒品觀察勒戒,犯後又未承認犯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