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司機搶黃燈釀禍 急踩剎車害乘客撞傷 判關35天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過失傷害罪,判處劉姓司機拘役35天,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受雇於基隆客運的劉姓司機去年6月6日上午,從金瓜石出發,行經忠一路與孝二路交岔路口時,見號誌轉黃,想加速通過,卻見前方機車停在停等區,無法通過,趕緊剎車。車上一名連姓乘客來不及拉緊扶桿,從走道跌到車頭,多處受傷。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過失傷害罪,判處劉姓司機拘役35天,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劉姓司機從金瓜石駕車要開往終點站基隆火車站時,見岔路口交通號誌轉為警示「黃燈」,本應遵守燈光號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但公車尚未抵達路口停止線,且前方上有2輛機車及一輛轎車,卻想加速通過路口。
前方一輛機車卻未打算搶快,直接停在停等區,等候號誌變換再行通過,但劉男駕駛的公車已經逼近機車,突然驚覺機車未打算通過路口,只好緊急剎車,並免追撞;碰巧車內一名連姓乘客準備下車,提前從車後方座位起身往車前行走移動,因來不及拉扶桿直接撞上一旁葉姓婦人扶在菜籃上的左手,再因慣性作用往車頭方向撞跌,直到撞上前車門後方第一個位子前的金屬檔板及直立扶桿才止住跌勢。
連男受到撞擊後,左膝、肩及右肩多處擦、挫傷瘀腫,憤而對劉姓司機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劉姓司機行駛至交岔路口,距停止線尚有一段距離,竟決定「闖」黃燈通過,後因前車剎停無法通過,趕緊剎車,導致連男跌撞受傷,傷勢與劉男駕車過失行為有因果關係;考量雙方因理賠金額差距過大,未能成和解,依過失傷害罪判處劉姓司機拘役35天,得易科罰金3萬5千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