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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抗爭學甲動保園區被依社維法送辦 法官罕見聲請釋憲

對於民眾抗爭學甲動保園區案,警方依違反社維法送辦,但台南地院法官罕見地聲請大法官釋憲。(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對於民眾抗爭學甲動保園區案,警方依違反社維法送辦,但台南地院法官罕見地聲請大法官釋憲。(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2020/11/18 16:3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府計畫在學甲區興建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當地民眾反對、激烈抗爭,市警學甲分局認為王女等11名抗爭民眾違反社維法第85條妨害公務、移送台南地院柳營簡易庭裁處,但承辦法官認指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人身、言論、集會自由等有違憲疑義,罕見地聲請大法官釋憲,並於釋憲前停止審判程序。

對此,南市學甲警分局長翁誌宏回應說,尊重法官見解;面對院內法官聲請大法官釋憲,台南地院也說,的確不常見,本案法官有向院長報告,院長也尊重法官見解。

警方認為抗爭民眾涉違反社維法第85條第1、2款,亦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的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的程度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

但簡易庭法官審認本案應適用的社維法第85條第1、2款,牴觸憲法第8條、第11條、第14條、第15條、第22條、第23條,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財產權及一般行動(行為)自由,且影響本案的裁判結果。為此聲請釋憲,並裁定在大法官做出解釋前停止審判程序。

據了解,台南地院現任院長董武全任職台南高分院時,也曾提出釋字699號「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3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的規定,違憲?」被認為有侵犯工作權疑慮。

董提出釋憲案,大法官雖裁定不違憲,認立法者宜本其立法裁量,針對不同情況增設分別處理規定,使執法者在能實現立法目的的前提下,斟酌個案具體情節,如駕駛人是否有酒駕或拒絕酒測紀錄、拒絕酒測時所駕駛車輛種類?所吊銷者是否為其賴以生活的職業駕照等情境,而得為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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