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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注意事項出爐 法院負起轉介監督義務

司法院擬制「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草案。(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擬制「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草案。(記者吳政峰攝)

2020/11/18 12:4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修復式司法已是世界各國因應犯罪的策略及趨勢,為了讓案件能在不受干擾的環境下轉介至適當的機關處理,司法院刑事廳研擬「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草案,以法院為規範對象,不只要求法院守密,還要求法院負起轉介後的照料管理監督義務。

司法院指出,草案初稿是以法院作為規範對象,內容包括:一、法院詢問被害人是否同為轉介修復之聲請時,應慎選時機、場合及方法,以避免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二、法院應告知被害人及加害人與修復式司法相關之事項,並在雙方知情同意下轉介;三、法院於轉介之前,宜自行或委託專人進行開案評估,以及開案評估應審酌事項。

第四、法院指定轉介之機關、機構或團體時宜審酌之事項,包括所屬促進者之資格能力、實際經驗及持續進修等情形;五、法院轉介修復時應訂定實施期限及費用支付標準,並告知所應遵守之保密義務及倫理規範;六、法院應提供案件資料及相關協助;七、法院於轉介後之照料管理監督等。

司法院日前還為此召開「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第二次研商會議」,有與會者指出,修復式司法是回應犯罪的替代措施,雖與被害人保護經常相提併論,但不應只有反映被害人保護的單一觀點,亦應注意加害人回歸社會的正向意義,倘僅強調被害人保護,須注意是否偏離法院公正中立立場;若相關規範過於詳盡,法院將非單純派案,而是積極介入,此一定位是否會壓縮到專業發展的空間,值得深思。

關於法院之告知義務,有與會者表示,法官在刑事法庭嚴肅的氛圍下告知相關事項,當事人緊張之餘,可能被迫回應而同意;規範詳盡的告知義務,也加重法官負擔而可能導致怯步;建議採取只要雙方願意對話,法院即可將案件轉出的方法,讓專業促進者接手說明相關事項,在促進者所營造和善及信任的氣氛下,相信會有比較好的效果。

開案評估的部分,有與會者認為,法院開案評估如過於詳盡,將造成相當的負擔,會降低法院轉介的意願;開案評估涉及專業,亦需相當時間及人力始能妥適完成,法院能否擔當此一任務,不無疑問;如鼓勵轉介,開案評估應採取開放的態度,不應在其中預設過多立場及價值判斷。

至於法院的照料管理監督義務方面,與會者則建議,法院最重要的任務是確保安全,其餘可充分信任轉介之機關、機構、團體及所屬促進者,管理監督宜採取事後追蹤的方式進行,亦即,透過當事人事後的回饋,或由公正中立第三方進行事後訪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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