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11歲被父拋棄 20年後考上律師控父遺棄
洪姓男子20年前自私地拋棄未成年子女,離家前還搬走所有值錢物品,連就讀小五、年僅11歲小女兒的撲滿也不放過;後來,阿姨接手照顧小女兒,做家庭代工扶養她成年,小女兒也很爭氣,成年後考取律師資格,最後決定對生父提告。(情境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64歲的洪姓男子在20年前因積欠高利貸,拋棄未成年子女逃跑,當時年僅11歲的小女兒,成年後爭氣地考上律師,日前獲知父親下落,決定提告,檢方依遺棄罪嫌起訴洪男;但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檢方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小女兒因洪男不履行義務而陷入生存危險狀態,且洪男主觀上亦無遺棄故意,判決無罪。
檢方調查,年約30歲小女兒洪女,小時候因母親早逝,只好與同樣未成年的大姊跟著生父一起生活;但洪男並未花心思照料子女,甚至會伸手向半工半讀的大女兒討錢花,還經常獨留小女兒在家,也不正常提供三餐,大女兒看不下去,只能在晚上帶著便當給妹妹吃。
2000年間,洪父因欠高利貸還不出錢來竟拋家棄子逃跑,還搬空租屋處內所有值錢的物品,連小女兒的撲滿也不放過,只留下一個舊冰箱,雪上加霜的是,債主還殺上門討債。
大女兒迫不得已,只好拜託阿姨及外婆照料妹妹,但外婆已高齡78歲無法工作,照料重責全落在阿姨肩上,她只好邊做家庭代工一邊照料小女兒。
時間一轉眼過了20年,洪女爭氣地考取律師資格,但2017年間卻接到新北市社會局通知,指其生父因生活無法自理,被安置在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每月安置費18000元。
洪女認為父親未負起養育責任,除提出遺棄告訴外,也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費;但法官認為,洪父雖有未盡扶養義務情形,但他在離家前還是有分擔家庭開支,裁定洪女須給付每月6000元扶養費。
刑事遺棄部分,檢方認為,洪女當時未滿12歲、她的姊姊也才17歲,並無謀生能力,洪父卻未盡扶養、保護之責,拋棄年幼子女,此後行蹤不明,從未給過扶養費用,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少年犯違背法令遺棄罪嫌起訴。
合議庭認為,洪男離家之際,先由大女兒負擔家中生計,勉強維持2人生活所需,不久小女兒就轉由外祖母及阿姨養育或保護,洪男離家不盡義務之際,小女兒事實上尚有大姊、外祖母及阿姨養育或保護,生命並不發生危險。
合議庭並認為,洪男離家時主觀上認為小女兒有人照顧,離家後,洪男的母親及弟弟有跟小女兒的阿姨聯繫,提供洪男資料供小女兒順利轉學,且洪男亦有載送小女兒私人物品給小女兒,或偶爾給付小女兒零用金等,並無遺棄故意。
合議庭認為,檢方所提證據尚不足證明小女兒因洪男不履行義務而陷入生存危險狀態,且洪男主觀上亦無遺棄故意,判決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