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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女友5歲女兒口交 男子被判8年

張姓男子要求5歲女童幫其口交,被判8年徒刑。(記者林敬倫攝)

張姓男子要求5歲女童幫其口交,被判8年徒刑。(記者林敬倫攝)

2020/10/30 10:02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張姓男子與女子小花(化名)交往後同居在宜蘭市,但從事業務工作,負責照顧小花女兒小倩(化名)的張男,卻是一批惡狼,竟趁小花外出工作之際,要求年僅5歲的小倩幫他口交,直到小倩在幼兒園內,跟老師脫口說出「我有吃過香腸」等語,全案才曝光;法院審結後,依強制性交罪,重判張男8年徒刑。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和小花於2017年開始交往,兩人先在花蓮同居,之後則一起搬到宜蘭市,平日擔任業務工作,負責照顧小倩的張男,除管教嚴厲,時常拿水管、衣架打罵小倩,還於2019年6月底至7月間,趁小花白天外出工作之際,要求小倩在樓梯間幫他口交。

事發後小倩有向媽媽說明遭遇,小花並未報案,但為避免小倩再度受害,將小倩送到台南友人住處安置;全案直到小倩無意間,向幼兒園老師脫口說出,「我跟你講,我有吃過香腸」等語,讓老師驚覺有異,循幼兒系統通報,才讓全案曝光。

審理時,張男否認犯行,他辯稱,沒有要求過小倩幫他口交,他認為是小花為了跟他要兒子,且要報復他,才讓小倩說謊誣陷;張男的辯護人也說,小倩所陳述的受害時間、地點及次數等節,與小花所證述的內容互不相符,難認被告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

但法官認為,按人類的記憶,常隨著時間的逝去,而逐漸磨損,記憶之線索時常會改變,雖然小倩描述事件發生的細節無法鉅細靡遺地描述,但仍可描述「案發地在樓梯間」、「案發時間為小花不在家的白天」等基本事實。

法院審結,認為張男所為動機、目的均屬可議,對小倩的身體、心理造成難以磨滅的傷害與陰影,因此依照強制性交罪,重判張男8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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