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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告許宗力誣告案被駁 高院發回北院審理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見圖),自訴司法院長許宗力、大法官呂太郎(時任司法院秘書長)、政風處長沈明倫誣告及偽造文書,台北地院認定許宗力等3人犯罪嫌疑不足,駁回石的自訴案;石不服,向高等法院抗告,高院打臉北院,今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重新審理。不得抗告。(資料照)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見圖),自訴司法院長許宗力、大法官呂太郎(時任司法院秘書長)、政風處長沈明倫誣告及偽造文書,台北地院認定許宗力等3人犯罪嫌疑不足,駁回石的自訴案;石不服,向高等法院抗告,高院打臉北院,今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重新審理。不得抗告。(資料照)

2020/10/27 19:3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自訴司法院長許宗力、大法官呂太郎(時任司法院秘書長)、政風處長沈明倫誣告及偽造文書,認為許等3人意圖使他受懲戒處分,在調查報告做不實登載,台北地院認定許宗力等3人犯罪嫌疑不足,駁回石的自訴案;石不服,向高等法院抗告,高院打臉北院稱,北院未曾開庭訊問石木欽、也無任何調查報告,未進行必要的訊問和調查程序,裁定不合法,今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重新審理。不得抗告。

石木欽自訴指出,許宗力、呂太郎、沈明倫3人刻意製造他與涉訟友人翁茂鍾頻繁見面假象,意圖使他受懲戒處分,在調查報告上動手腳,並送交司法院人審會,使人審會決議將他移送監察院,許等3人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誣告罪,因此對許等3人提起自訴。

北院裁定指出,最高檢察署2014年至2016接獲檢舉指:「翁茂鍾涉入『應華案』由台中高分院審理,翁以時任高等法院院長的石木欽交情深厚為由,關說承辦法官,且翁的「應華案」2014年獲改判無罪、輕罪,檢察官也不再上訴而確定」。特偵組後來雖分案偵辦,但因特偵組裁撤,最高檢察署遂將檢舉案發交台北地檢署。

而北檢偵辦期間監聽翁茂鍾、石木欽,並調取相關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資料、搜索翁的住處及其公司,並調閱翁所涉民刑事案件卷宗後,因查無犯罪事證簽結,但有行為失當情形,故最高檢依「正己專案」要點,將北檢報告書及案件相關卷證函轉司法院研處。

司法院接獲函文及卷證後,經政風處查出,石木欽長期與翁茂鍾通話聯繫、見面與餐敘,石妻直接透過次子名義購入翁經營公司的股票,認定石木欽確實有北檢報告書所指違反風紀行為,因此,北院認為政風處調查報告並非憑空捏造。

北院認定,許宗力等3人製作及核定調查報告並無誣告惡意,也未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且是否將石木欽移送監察院,並非許宗力等3人可支配,是由人審會決議後移送,因許等3人犯嫌不足,駁回石的自訴。石不服,向高院提起抗告。

高院今將北院原裁定撤銷,發回北院重新審理自訴案;高院指出,北院收案後,未曾開庭訊問石木欽,亦未做任何調查,就引用石木欽主張登載不實的調查報告內容,直接認定許等3人犯罪嫌疑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裁定駁回此案,高院認為,北院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1項進行必要的訊問和調查程序,未給予石木欽及其律師說明和補正機會,故裁定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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