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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睿兒性侵入獄官司仍未了!前東家控違約求償千萬 二審判決結果出爐

男子團體Under Lover成員胡睿兒涉性侵,被判2年定讞,已入獄服刑。(資料照)

男子團體Under Lover成員胡睿兒涉性侵,被判2年定讞,已入獄服刑。(資料照)

2020/10/27 12:3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男子團體Under Lover成員胡睿兒涉性侵,被判2年定讞,已入獄服刑,他的前東家「東聲唱片公司」不滿胡睿兒與搭檔楊琳片面違約,各求償1000萬元,與夯曲「癡情玫瑰花」在YouTube上點閱率分潤收益共124萬餘元,總計1124萬元,案經台北地院審理介入調解不成,判胡、楊應分別給付東聲62萬餘元,共124萬多元,東聲唱片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東聲唱片具狀指控,2015年間,和胡睿兒、楊琳簽下8年經紀約,約定「Under Lover」應創作80首歌並錄製8張專輯,但「Under Lover」卻只錄完首張專輯就離開公司,違約事證明確,且「Under Lover」首張專輯銷售成績不錯,可合理推定片面解約導致東聲損失尚未發行的7張專輯利益,應分別賠償懲罰性違約金1000萬元。

此外,東聲唱片指稱,東聲調查「Under Lover」的YouTube收益可知,雙方簽約前,「Under Lover」每月點閱分潤僅數千元,最多1萬餘元,直到東聲為「Under Lover」發行首張專輯「地下情人」,並出資拍攝「癡情玫瑰花」MV、在YouTube上觀看次數破億,「Under Lover」分潤收益才突然飆升,另請求「癡情玫瑰花」在YouTube上點閱率分潤收益124萬餘元。台北地院判決胡、楊2人僅須賠償YouTube的分紅124萬餘元

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合約的性質屬於「混合性勞務契約」依民法第529條規定,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的相關規定,又依據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因此胡、楊於2016年9月終止合,具合法終止的效力,故今駁回東聲唱片的上訴案。

Under Lover是於影音網站發跡的男子雙人團體,團員胡睿兒與楊琳都是花蓮阿美族人,兩人於2010年起開始在網路深耕,2012年胡睿兒因與玖壹壹團員「洋蔥」合作的《癡情的男子漢》爆紅,成為知名的網路歌手。2015年正式發行首張實體專輯,其中《癡情玫瑰花》MV,更在Youtube上獲得1億多點閱。

初嘗走紅滋味的胡睿兒,2016年9月與當時的女友「蛇姬」林采緹涉及吸食大麻,遭到法辦。2018年6月間胡睿兒在台北東區夜店,藉酒意將一名女子帶到樓梯間性侵,胡最後雖認罪,並賠償被害人40萬元達成和解,但他仍遭判刑2年定讞,今年7月已入獄服刑,也與林采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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