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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少女翹家6天 驚爆遭搞2次3P

少女翹家6天,到苗栗縣投靠林姓男子,與林男及其友人潘姓女子發生3P性行為,少女母親得知,告2人妨害性自主。(情境照)

少女翹家6天,到苗栗縣投靠林姓男子,與林男及其友人潘姓女子發生3P性行為,少女母親得知,告2人妨害性自主。(情境照)

2020/10/10 17:27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15歲少女翹家6天,到苗栗縣投靠男友林姓男子,與林男及其友人潘姓女子發生3P性行為,少女母親得知,告2人妨害性自主;檢方依2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等罪嫌起訴。但法官調查,無積極事證顯示被告2人有違反少女意願,認強制性交罪不成立,但林男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3罪,各處3個月。應執行7個月。

林男於2018年11月間,經友人介紹認識被害少女,2人於12月間進而交往成為情侶。因被害少女與家人發生爭執,遂翹家到苗栗縣投靠林男;少女家人報警協尋,少女於6天後被苗栗警方尋獲,通知帶回。

少女返家後,母親關心過去離家多日動態,少女向母親吐露,與林男發生3次性行為,當中2次還與潘女一起,潘女也有摸她胸部。少女並對母親稱,2人對她口氣很兇,她也有說「很痛、不要!」

少女母親報警提告妨害性自主。林男、潘女都辯稱,沒有違反少女意願;且潘女稱林男告訴她少女16歲,她不知道少女未滿16歲;不過,苗栗地檢署偵查後,依強制性交、2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等罪嫌,將林男、潘女起訴。

苗栗地院法官認為按強制性交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為其構成要件。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固不必達於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須具有妨害被害人之自由意志,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仍執意為之,始為相當。

法官調查,少女於暫住期間,林家還有林男祖母,若少女認遭強暴欺負,應可向外呼救求援,但少女卻無,難據少女指訴,而認定林男、潘女有對其施以強制。

法官認為,林男所犯應適「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利用未滿14歲之男女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布之機會或經其同意而為性交,依犯3罪,各處3個月,應執行7個月。潘女部分,則無證據認定她確知少女未滿16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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