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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廠商不當招待 桃園2前官員判刑、撤職

懲戒法院判兩人撤職停任公務員。(記者吳政峰攝)

懲戒法院判兩人撤職停任公務員。(記者吳政峰攝)

2020/10/08 18:2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縣政府(改制桃園市)水務局邱姓前副局長、營建署工務組葉姓前正工程司兼組長在任時,涉接受廠商不當招待與餽贈,7月間分被高等法院依貪污罪判刑7年及3年6月,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合議庭認為違失情節重大,判兩人撤職,邱停任公務員2年、葉停任1年。

彈劾文指出,邱員2011年4月8日至2014年2月17日擔任副局長職務,襄助局長處理局務,久任公職,應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卻意志不堅,缺乏警覺性,2013年督辦「南崁溪河川整治及水岸營造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及「楊梅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分支管線及用戶接管工程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下稱楊梅污水下水道設計監造標)案期間,受已退休長官水利署台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劉姓前局長人情邀約牽線,接受郭姓廠商5次不當招待飲宴。

飲宴場所為有女陪侍的酒店消費,邱員事後卻未簽報長官及向政風單位報備,更未嚴守秘密,反洩漏「楊梅污水下水道設計監造標」案採購評選委員名單,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桃園縣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葉員受邀擔任這些標案的採購評選委員,本應依據法令、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惟其於「楊梅污水下水道設計監造標」案評選日前,接受同一廠商到府拜訪及禮品餽贈,獲悉請託內容,繼而於評選會將該廠商評為序位第1,事後又接受廠商飲宴招待(消費1萬6900元),甚至收受10萬元現金餽贈,均未簽報其長官及向政風單位報備,違反相關規定,亦有嚴重違失。

刑事部分纏訟多年,到了今年7月,高院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邱員7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葉員以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懲戒法院收案後,裁定續行審理。

懲戒法院依照高院的判決書,認定邱、葉二人違失情節重大,嚴重影響機關信譽,造成人民對公務員的廉潔自持有所質疑,已不適任,日前判邱撤職並停任公務員2年、葉撤職並停任公務員1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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