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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准大同市場派開股東會 公司派聲請停止執行遭駁

大同公司派不滿經濟部准許市場派欣同、新大同召開股東臨時會,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但遭北高行駁回。(資料照)

大同公司派不滿經濟部准許市場派欣同、新大同召開股東臨時會,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但遭北高行駁回。(資料照)

2020/10/05 16:4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大同公司派不滿經濟部作成原處分准許市場派欣同、新大同等2間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裁定駁回。本案可抗告。

合議庭認為,公司派並未釋明原處分有何緊急情勢,且公司派今年6月30日召開董事會遭經濟部認為違法而不予登記,經濟部因此准許欣同、新大同召集臨時董事會,反而有儘速補正的急迫性,故公司派主張有急迫情事應停止欣同、新大同應予停止召集臨時股東會,難認有理。

合議庭也說,股東臨時會召開情況如何、選任何人當董事,均未可知,因此無法提前認定經濟部許可欣同、新大同召集股東臨時會,將使大同員工工作權、商譽、承辦政府採購案的資格地位及交易機會等何種損害,故公司派以此作為主張僅為推測。

況且,若股東臨時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情事,公司派也可透過民事訴訟救濟,並非不能回復原狀;至於原處分縱使讓大同推行業務受有不利影響,在一般社會通念上,仍得以依金錢賠償。

合議庭也認為,原處分以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未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逕行扣除部分股份的表決權與選舉權,無法期待林郭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能遵法召集,形同董事會有不為或不能召集股東會的情形,尚無明顯疑義。

合議庭最後衡量原處分繼續執行所追求維護公司治理的公益,以及同意召集股東臨時會選任董事係屬中立價值,認為假使停止執行原處分,反而導致大同合法董事遲遲未能選出,對於大同穩定經營將更為不利,對全體股東及資本市場秩序等公益也將造成重大利益影響,故駁回公司派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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