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蘿莉自拍裸照供他觀賞 色男被判3年2月
洪男明知女童未滿12歲,仍情緒勒索要她自拍裸照回傳供觀賞得逞,近日遭判刑。(情境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洪男明知在交友軟體「lemo」認識的女童未滿12歲,仍情緒勒索要求自拍裸照回傳供他觀賞。士林地院審結,依要求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洪男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0月底至11月間,洪男透過「lemo」認識蘿莉(對女童的稱呼),短短一週便得知蘿莉當時正就讀國小五年級、未滿12歲,但他仍要求蘿莉自拍裸照傳給他觀賞,他大膽傳訊表示:「那今天拍給我看,好嗎?洗澡的時候拍給我」。
洪男甚至情緒勒索提到:「不給影片就不要聊」、「不理妳了」等語。蘿莉拗不過洪男,去年11月間在自家浴室自拍穿內衣、裸露上胸、下體共5張猥褻照片,傳給洪男觀賞。
蘿莉父親當時見女兒在浴室內太久,進入浴室並檢查女兒手機,赫見裸照立刻報警。洪男到案後承認要求蘿莉依照他的要求拍裸照並傳送。
合議庭認為,洪男曾有強制猥褻前科,並曾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犯性交罪,均遭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卻於5年內再犯本案,符合累犯要件。
合議庭審酌,洪男明知蘿莉未滿12歲,思慮未臻成熟,竟為滿足個人私慾要求蘿莉自拍裸照,但考量洪男承認犯行並達成和解,且按月賠償和解金,尚有悔悟之心,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