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交校內罰款扣畢業證書?律師:欠款應透過民事程序追討
東華大學學生因欠繳校園內機車違規罰款,導致畢業證書遭扣發,律師認為,不能以未繳交欠費來扣發畢業證書,圖片非新聞當事人。(資料照,記者花孟璟攝)
相關新聞請見︰
3學生未繳校內罰單被扣畢業證書 東華大學:昨先發「畢業證明書」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花蓮國立東華大學今年有3位畢業生,因未繳交校內的交通違規罰款,導致校方以「未辦妥離校手續」而扣發畢業證書。對此律師吳育胤說,學生領畢業證書是因為完成學分及學業,與校內交通違規處罰,是兩碼子事,把學生未繳罰款列入離校手續規定,這是有問題的,應改以法院民事程序追討欠費,不能以扣發畢業證書作為追討手段。
德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育胤說,學生能領取畢業證書,原因是在校修業期滿且成績合格,依照學位授予法就應該發給畢業證書,學校不能因為學生欠繳費用就扣證書,因為畢業證書、欠繳規費,兩者在手段、目的之間沒有內在關聯,學生如有欠款問題,學校應該透過法院民事程序進行追討,不能扣學生畢業證書。
目前國內各大學針對車輛進入校園,都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依「國立東華大學車輛管理辦法」,入校車輛如有違規,可處汽車、機車「違規處理費」,汽車每次200元、機車每次100元;如有積欠,學生不得辦理離校手續;違規車輛「得視情形加以拖離或加鎖」,車主領回被拖離或加鎖之車輛時,應繳清違規處理費。
吳育胤說,學生到校註冊就學等於認同校規規定,就校規而言,違規停車被處以金錢處罰是沒有問題的,手段與目的之間有相當性,校方也可將車輛拖吊,移置保管場保管並上鎖,並不會逾越裁量範圍及比例原則,但如果僅是「車子加鎖後放在原地」就不適當,因該地點規定是禁止停車,學校不能自己違反自己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