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公司已婚男董事帶已婚女執行長3度上摩鐵性交 丈夫氣炸提告
已婚呂姓男董事被控三度帶同樣已婚醫療體系李姓女執行長赴酒店或摩鐵性交,呂男遭許姓丈夫求償200萬元:法院雖認定無法證明2人性交,但呂男已侵害配偶權,判賠40萬元。(情境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某人壽公司已婚呂姓男董事被控三度帶同樣已婚醫療體系李姓女執行長赴酒店或摩鐵性交,直到許姓丈夫在家中發現妻子的護墊沾有精斑,才恍然大悟,憤而對呂男求償200萬元。台北地院審結,認定呂男侵害配偶權,判賠40萬元。可上訴。
許男主張,呂男2013年任職某人壽公司時,認識在某醫療體系擔任執行長的李姓妻子,而呂男明知妻子已婚,2人仍於2019年3月至4月間相約共赴台北寒舍艾美酒店、沐蘭汽車旅館、薇閣汽車旅館等處,3度相姦。
許男直到在家中垃圾桶發現妻子護墊、衛生紙沾有精斑,才知呂男介入家庭;而呂男原承諾支付600萬元和解,並簽發2張面額各為400萬元及200萬元支本票作為擔保,後來卻反悔不願簽和解書並撕毀本票,許男因此向呂男求償200萬元。
呂男解釋,他與李女雖有業務上往來,但雙方並無特殊情誼,會上摩鐵也是單純討論事情與吃東西,未論及個人私事,更未發生性行為,且他並不知情李女已婚,否認侵害許男配偶權。
法官認為,呂男與李女因業務上合夥關係匪淺,雖呂男否認知情李女已婚,但合夥人間多具有高度信賴關係,顯見2人存在一定情誼,且呂男豈可能在完全不瞭解及評估李女家庭情況、財力下,投入資金並承擔風險。
再者,已婚呂男與李女共赴私密性甚高的摩鐵休息前,不僅需自我斟酌行為是否合宜適當,也要考慮配偶感受,以避免不必要誤會,況且,摩鐵這種不受干擾空間本就易生事端,若非2人具有相當程度親密感情互動,不可能為討論公事共赴摩鐵。
法官故認定呂男明知李女已婚,2人仍三度共赴摩鐵,且呂男是成功商務人士,在多家公司擔任高階主管或董事,對於人際往來、應對,已有一定智識與經驗,本應遵守分際,避免孤男寡男共處密室,卻捨此不為,密集赴摩鐵3次,即便無積極證據證明通姦,但已逾越男女社交分際,侵害許男配偶權,判呂男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