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犯假釋期間酒駕被逮判免刑 引發公平性爭議
2020/09/08 00:05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鄭姓男子因殺人案服刑17年後獲假釋出獄,卻在假釋期間酒駕被逮,法官認為方男出獄後積極更生,若受有期徒刑宣告將回牢籠執行25年殘刑,故予以免刑,可上訴。
鄭男因犯下殺人案被判處無期徒刑,2000年入監服刑後於2017年獲假釋出獄,今年4月間騎機車自撞受傷被警方查獲酒駕,檢察官訊後依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判決,屏東地院調查,鄭男出獄後至今除該起酒駕案,並無其他犯罪紀錄,目前在一家造景公司工作,自力更生。
法官認為,鄭男酒測值0.28毫克,自撞未肇事,縱以最低刑度2個月依減刑條款減至1個月,鄭男仍得依法撤銷假釋,入監執行25年殘刑,恐加深其將來重返社會更生難度,實有過苛之憾,念其犯行輕微對治安影響不大,加上犯後同意捐款6萬元給慈善團體,足以獲取教訓,故免除其刑。
部份民眾認為,一般酒駕初犯者多半受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的處分,鄭男明知假釋期間不能再犯,更應謹言慎行,法官「佛心」判決,恐引發公平性爭議。
有律師認為,該案涉及到「比例原則」問題,鄭男犯的是酒駕,非惡行較大的竊盜、槍毒等罪,若僅為酒測值0.28毫克的公共危險罪要入監服刑25年,未免失之過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