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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樓入房撲倒心儀女子 色男性侵不成代價超慘

    鄭男爬上2樓民宅對心儀女子性侵未遂,被法院重判4年,還要賠償15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鄭男爬上2樓民宅對心儀女子性侵未遂,被法院重判4年,還要賠償15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2020/09/04 22:3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真是色膽包天!鄭姓男子覬覦心儀女子,竟爬上2樓侵入女子住處,撲倒被害人意圖性侵,被害人尖叫反抗,穿著內褲跑下樓求救,報警抓人送辦,鄭男被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4年,還要賠償被害人15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鄭男因為在市場購物認識被害人,難忍愛慕之情,竟開著小貨車到被害人住處,從車頂爬上2樓,侵入被害人房間,當著她的面說,「我肖想妳很久了」,接著撲倒被害人意圖性侵,被害人大聲呼救死命抵抗,趁隙擺脫鄭男,跑到樓下求救,鄭男隨即駕車逃離。

    警方據報逮捕鄭男依妨害性自主罪送辦,鄭男事後感到懊悔,坦承因一時衝動鑄錯;屏東地院審理後,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鄭男4年徒刑,被害人另附帶民事求償,法官根據全案情狀,認為鄭男應賠償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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