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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車禍都涉毒被逮 毒蟲竟反告檢察官殺人未遂

基隆法院審理後認定,邱男連被告身分都未確認,予以不受理處分。(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法院審理後認定,邱男連被告身分都未確認,予以不受理處分。(記者吳昇儒攝)

2020/08/30 17:41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市邱姓毒品列管人口兩次都在發生車禍時被警方採尿送驗檢出曾施用毒品,導致被判刑,心生不滿,認定檢、警是趁他在無意識時採尿。此外,邱男認為,會發生車禍是也檢警「遠端遙控」,刻意害他發生車禍,險殃及生命,到法院告檢察官涉嫌殺人未遂。基隆法院審理後認定,邱男連被告身分都未確認,予以不受理處分。

邱男向法官聲稱,他2014年4月1日騎機車發生車禍,右肩受傷,被撞到的人扶起來之後,送往派出所製作筆錄,車禍部分雙方賠償了事,他卻被強制帶往派出所採尿,後來被判刑、關了3個月;去年8月28日凌晨,他疑似因「行為、思想遭受控制」又發生車禍,又被帶回分局採尿,結果被判刑5個月,他認為是被檢警「從遠端控制」製造車禍事故,想取他生命,所以要對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提告。

據悉,邱男因觸犯多起毒品案件,是轄區分局頭疼的毒品列管人口,依規定必須每個月都到派出所接受採尿檢驗,以免再次涉及毒品案件,警方在規定時間內對其驗尿並無不法;而第二起案件,則是醫護人員協助他更換衣物接受治療時,掉出一包安非他命,警方才會依規定對他採尿,也無違法事宜。

法官審理指出,邱男提起自訴,應該委任律師,且訴狀內也該記載被告姓名、性別、年齡及住、居所,或其他足以資辨的特徵,並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中也有明文規定,若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自訴狀未記載足以辨別被告身分的特徵及附具繕本,得命令自訴人補正,但邱男逾期未補,故諭知不受理。

王姓資深警官指出,許多毒品人口為了脫罪,都會浮現出一些異想天開的想法,推測邱男應該也有這樣的情形,更利用濫訴的方式,發洩自己不滿的情緒,卻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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