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全體繼承人同意 夫妻提領亡父存款被判刑
夫妻於父親過世後多次領走老父存款遭判刑,圖為苗栗地院。(記者蔡政珉攝)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苗栗縣李姓男子及其曾姓妻子,保管李父生前交付保管印章,李父在2017年7月8日過世後,夫妻兩12日竟前往苗栗市農會用李父印章領走部分存款,之後又多次故技重施,甚至拿李父生前的提款卡領錢,之後被李男兄弟發現提告。苗栗地院法官認為,李;曾夫妻倆犯偽造文書,李男被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曾女則被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李男與曾女夫妻先於父親逝世後4天,到農會利用印章提領6萬4500元;同一天曾女又用金融卡到提款機提走2700元。2人之後於同月24日,再度前往農會用印章提走7260元;曾女於同年8月31日前往苗栗市農會同樣提走7260元;最後一起則為曾妻於同年11月7日持提款卡領走3580元。
李男之後雖稱當時是前往辦理瓦斯費扣款帳戶變更,要把扣款帳戶從李父帳戶,改成李男帳戶扣款;之後再度前往農會主要是辦理李父農保的喪葬給付,並不知情妻子所為,當時與曾女不同櫃台,不清楚曾女前往所為何事。
曾女則稱,提領的款項是用以支出李父喪葬費、醫藥費,提領的其他款項也是照李父生前只是要分給李男兄弟。
法官認為,2人既為夫妻,於李男死亡以後一起前往農會辦事,就同年7月12日、24日曾女在農會櫃臺提領李父帳戶內存款,實難認定李男毫不知情。而李男辯稱其在外抽菸,不知曾女所為,顯然與社會事實及常情有違。
法官指出,因李父過世後,李父遺孀及李父兒女皆有繼承權,但李男與曾女夫妻倆未取得未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授權,分別利用李父生前交付保管印章、金融卡,多次領走李父帳戶存款,確實觸犯偽造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