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弒母剁頭改判無罪 法醫研究所:二審劃錯重點

梁姓男子37刀弒母剁頭丟中庭,一審判無期,高院二審以「吸毒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法醫研究所回應指出,二審有畫錯重點、拖法醫所背書之嫌。(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梁姓男子37刀弒母剁頭丟中庭,一審判無期,高院二審以「吸毒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法醫研究所回應指出,二審有畫錯重點、拖法醫所背書之嫌。(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20/08/24 19:25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梁姓男子吸毒後殺害母親37刀,並剁下頭顱從12樓丟下社區中庭,高等法院上週四撤銷一審無期徒刑,改判無罪,高院今發稿指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回復一審函詢時曾表示,本案梁男較屬「甲基安非他命中毒精神喪失、瘋狂殺人之結果」,和一審時的精神鑑定結論不同,二審才會委請台大鑑定團隊鑑定時請求說明;對此,法醫研究所隨即回應,二審有畫錯重點、拖法醫所背書之嫌。

高院今指出,一審桃園法院針對法醫鑑定報告,函詢法醫研究所,法醫所去年6月回函表示:「本案之行凶型態較屬服用大量甲基安非他命,致甲基安非他命中毒精神喪失、瘋狂殺人之結果,若兇嫌在精神喪失狀態下,較無可能更換兇器或清潔兇器上之凶跡之行為模式」。

高院指出,二審認為法醫所這段回文,與一審委由桃園療養院的鑑定結果有歧異,因此二審才會在委託台大醫院鑑定時,請台大說明梁男殺人當下有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以致辨識能力欠缺或顯著下降。

對於高院的說法,法醫所回應表示,法醫所只負責「死因」及「毒化」鑑定,並未受法院委託、或被詢問對梁男進行「精神鑑定」,法醫師回答桃院一審的內容,只是在函復關於梁母傷勢和凶器等問題,說明造成梁母傷勢和死亡的原因,重點在於兩者間關聯性的問題。

法醫所指出,桃院並未曲解或斷章取義而以為法醫所是在做「精神鑑定」,法醫所不解以高院法官的專業素養,怎麼會認為這是法醫所做的精神鑑定?法醫所認為高院有畫錯重點之嫌,法醫所的重點不在於「安非他命中毒精神喪失、瘋狂殺人」這一句,而是在下一句:「若兇嫌在精神喪失狀態下,較無可能更換兇器或清潔兇器上之凶跡之行為模式」。

法醫所解釋,梁男犯案時使用的凶器包括菜刀、開山刀、西瓜刀等4把刀刃,法醫所回答桃園地院的意思是,若梁男犯案當時精神喪失,比較不可能換了4把刀,行凶後還清洗凶刀。

法醫所也強調,高院審理期間若對法醫所回復一審的函文文字有疑義,也應再問問法醫所意見,或是傳喚法醫至法院做證,但二審卻捨此不為,有畫錯重點、拖法醫所背書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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