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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店惡火夫死妻獲救 妻子涉過失致死罪判刑8月

桃園市蘆竹區一家早餐店,2017年5月25日凌晨發生火警,延燒隔壁2家工廠,林姓婦人與蘇姓丈夫均涉有過失,蘇男因死亡已不起訴,林姓婦人日前被桃園地院法官依過失致死罪判刑8月,可上訴。(資料照,記者陳昀翻攝)

桃園市蘆竹區一家早餐店,2017年5月25日凌晨發生火警,延燒隔壁2家工廠,林姓婦人與蘇姓丈夫均涉有過失,蘇男因死亡已不起訴,林姓婦人日前被桃園地院法官依過失致死罪判刑8月,可上訴。(資料照,記者陳昀翻攝)

2020/08/22 17:04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蘆竹區一家早餐店,2017年5月25日凌晨發生火警,延燒隔壁2家工廠,消防隊順利救出早餐店林姓老闆娘,但她62歲蘇姓丈夫逃生不及葬身火窟,經查起火原因為早餐店烹煮紅茶時,未將柴火餘燼熄滅釀災,林姓婦人與蘇姓丈夫均涉有過失,蘇男因死亡已不起訴,林姓婦人日前被桃園地院法官依過失致死罪判刑8月,可上訴。

林婦與丈夫在蘆竹區租屋經營早餐店並當作住家,火警發生時只有林婦幸運獲救,經桃園市消防局鑑定起火原因,起火處在早餐店的爐灶區,周邊均有堆放木材,火警後爐灶嚴重受熱變形,木材也被燒得碳化,訪談發現蘇男在火警前一天下午3點多,曾用柴火烹煮紅茶及熱水,起火原因不排除是烹煮後未將餘火熄滅釀災,林婦與蘇男因共同經營早餐店,均涉有過失被送辦。

林婦在法院審理時辯稱,案發前一天下午她外出,丈夫也沒有烹煮紅茶;其辯護人則稱,案發前有友人到訪且曾靠近爐灶,沒有發現餘火痕跡,也不能排除人為縱火的可能。

法官於判決中指出,火災鑑定報告已逐一排除自然性物質、使用易燃性液體、使用瓦斯爐不慎、電器因素引火的可能性,現場沒有遭外力破壞或縱火跡象,至於友人只是靠近爐灶,不一定能發現有餘火殘留,而林婦供詞前後不一,第一時間稱丈夫前一天有烹煮紅茶,後來又改口說沒有煮,因此不採信其庭訊的供詞。

法官於判決中指出,林婦與蘇男共同經營早餐店,兩人都應注意烹煮後應注意將柴火餘燼熄滅,卻因疏忽釀災且延燒鄰戶,蘇男因死亡不起訴,林婦則涉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物築物罪、過失致死罪,依法從一重依過失致死罪論斷,考量她是一時疏忽所致,審結判處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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