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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8法國鬥牛犬遭輾死 法官判女飼主、貨車司機各打五十大板

法國鬥牛犬。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

法國鬥牛犬。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

2020/08/22 16:34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劉姓女子飼養的法國鬥牛犬,遭貨車司機陳姓男子倒車時不慎輾死,劉女提告向陳男求償她買入愛犬的3萬8000元損失。不過,法官調查,劉女圈鍊愛犬的狗鍊過長,讓狗兒得以侵入道路範圍,認劉女也有疏失,需負一半責任,判陳男僅需賠償1萬9000元。

劉女主張,陳男於今年3月18日上午8點47分許,駕駛貨車於道路巷道退車時,未注意車後狀況,將她飼養的法國鬥牛犬輾死。這隻法國鬥牛犬是她以3萬8000元買回,卻因陳男行為造成她財產損失,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民事求償3萬8000元。

陳男則答辯,他為方便卸貨故倒車駛至案發地點,倒車時車輪有碰一聲壓到東西, 下車察看時,狗兒還未死亡,他也將狗兒從車底拖出嘗試救治,惟約莫過了2 分鐘後,仍傷重死亡,並強調,依警方處理資料顯示,是狗兒自己衝出來,才遭他退車撞擊死亡,自認並無過失。

法官認為,陳男倒車時,疏未注意車後狀況並謹慎緩慢倒車,導致不慎撞死狗兒,有過失,且陳男的過失行為與狗兒死亡的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陳男的過失駕駛行為,致劉女對愛犬的所有權滅失,受有損害,因此,劉女請求陳男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但法官調查,依員警所拍攝案發地點照片顯示,劉女違規將狗籠置放在巷道中道路範圍的柏油路面上,且依照片顯示,犬隻遭碾壓地點已接近巷道道路中心點,足見劉女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占用巷道,且設置的狗鍊過長導致犬隻活動範圍過大侵入公眾使用之道路範圍,並疏未訓練管束系爭犬隻, 也是本件事故發生之原因之一。

法官審酌雙方過失形成損害原因力之大小及過失程度比例,認各應負50%過失責任,方為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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