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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扶養費被指「賴帳男」 他打離婚無效官司勝訴

法官認為,民法的離婚條件,是離婚協議書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且證人要真正聽聞知悉兩人有離婚之意,王男與林女離婚缺乏上述條件,據此判決王男勝訴,兩人婚姻關係仍屬存在,可上訴。(資料照)

法官認為,民法的離婚條件,是離婚協議書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且證人要真正聽聞知悉兩人有離婚之意,王男與林女離婚缺乏上述條件,據此判決王男勝訴,兩人婚姻關係仍屬存在,可上訴。(資料照)

2020/08/22 09:1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王男與林女結婚1年半,去年6月簽字離婚,約定王男每月支付2萬元扶養費給王女,不料,王男付不到半年就賴帳,林女催促後,王男乾脆控告林女,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理由是他把離婚協議書拿給父親及其邱姓女友,但兩人並不知道林女是否真有離婚意思,就直接簽名當證人,林女反駁說,王男不想付贍養費,才會耍此花招興訟,法官調查發現,邱女確實不知林女是否有離婚之意,就直接簽名,據此判決離婚無效,兩人的婚姻關係存在,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兩人於2017年底結婚,生下女兒後,於去年6月離婚,離婚協議是王男每月支付林女2萬元,至女兒年滿20歲為止,不料,王男僅支付約半年,去年12月起就不再付錢,林女寄存證信函催促,王男卻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的告訴。

王男說,兩人辦理離婚登記之前,他拿離婚協議書給爸爸與邱女簽名,兩人卻不知道離婚的條件,不知道林女是否真有離婚意思,也沒聽聞林女表達離婚之意,因此,此離婚無效。

林女答辯說,王父(公公)與邱女跟她熟識,王父還多次參與兩人的離婚協調,還是王男給付扶養費的連帶保證人,豈會不知她有離婚真意?此一「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的訴訟,是王男拿兩人婚姻關係尚存當藉口,兔脫支付扶養費(指離婚無效,月付2萬元的協議跟著無效,就不需再付扶養費)。

王父於法庭作證說,他曾參與雙方離婚協調,法官認為他知悉林女有離婚之意,不過,另一證人邱女,卻是臨時被王父叫來,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她並未親見親聞兩造離婚之事,也不知道王林女是否有離婚之意,是王父要邱女簽名,邱女隨即簽名。

法官認為,民法的離婚條件,是離婚協議書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且證人要真正聽聞知悉兩人有離婚之意,王男與林女離婚缺乏上述條件,據此判決王男勝訴,兩人婚姻關係仍屬存在,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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