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案陳政忠更三審無罪 最高法院再次撤銷發回更審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已纏訟19年的宏福案,9連霸的北市議員陳政忠被檢方起訴涉掏空、炒股,一審將陳政忠重判20年,歷經多次更審,高等法院更三審去年5月改判陳政忠、前宏福建設副總經理陳秀芝都無罪,前宏福證券董事長盧寶琴依證交法判刑3年;最高法院今判決,陳秀芝確定無罪,盧寶琴也有一部分無罪確定,其餘再次撤銷發回高院更審,將進入更四審。
陳政忠於2018年連任台北市議員,完成9連霸,他被控於1994年起,涉將3億多元的私人土地以10億多元賣給宏福建設,因宏福集團周轉不靈,他涉辦理不實增資、挪用數10億元增資款,並利用所屬職員提供的人頭帳戶,以「沖洗買賣」方式炒作宏福建設股票。
台北地檢署認為陳政忠等人獲得不法利益逾60億元,依背信、侵占、詐欺、公司法、保險法、證交法等罪嫌起訴,對陳求刑15年,台北地院一審重判陳政忠20年徒刑。
此後經過多次撤銷發回更審,更二審時認定陳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改判5年,盧寶琴判刑3年2月,陳秀芝無罪。
更三審時,陳政忠答辯稱檢方起訴宏福操縱股價時,他並未持股,前台北市議長陳健治到庭作證陳政忠是無辜的,更三審改判陳政忠、陳秀芝無罪,盧寶琴涉操縱股價判刑3年,另一部分無罪。
檢方上訴,最高法院今認為,更三審未說明證人對陳政忠操縱股價罪的不利證詞不可採信的理由,理由不完備;且更三審割裂審理陳政忠虛偽記載募集證券公開說明的不利供述或文書證據,也於法有違,因此撤銷發回。
盧寶琴則是因更三審擴張她操縱股價的犯罪事實,卻未充分告知並給予辯解的機會,於法不合,且有部分判決理由矛盾,予以撤銷發回;但最高院駁回檢方對於盧女違反商會法、業務侵占的上訴,盧女此2罪無罪確定。
陳秀芝則因歷經三度更審都判無罪,檢方無違憲等理由不得上訴,因此程序駁回,確定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