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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友懷孕墮胎 19歲男與父母判賠41萬

19歲陳男讓未滿16歲的少女A女懷孕、進行人工流產,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陳男與其父母賠償總計41萬餘元。(資料照)

19歲陳男讓未滿16歲的少女A女懷孕、進行人工流產,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陳男與其父母賠償總計41萬餘元。(資料照)

2020/08/14 15:39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19歲陳姓男子透過胞妹結識一名未滿16歲的少女A女並交往,但他卻罔顧少女未成年,僅為貪圖一時私慾,與A女發生性行為,害少女因此懷孕、進行人工流產,A女與家屬事後提出求償71萬餘元,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陳男與其父母賠償總計41萬餘元,可上訴。

據了解,A女是陳男胞妹的朋友,2人結識並交往,怎料,陳男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害少女懷孕並進行人工流產。

家長發現後提告,刑事部分,法院已判處陳男8個月徒刑,民事部分,A女及家長主張,A女術後身體復原不佳,需在家休養無法上學,身心受創,在家足不出戶,更罹患憂鬱症,須持續接受心理諮商及藥物治療,陳男所為侵害她的身體權、貞操權。

A女之父則說他原本就罹患疾病,聽聞陳男犯行後,身體狀況更加惡化,其母則說女兒罹患憂鬱症後,她便需常常在家陪伴,以免女兒精神狀況更加惡化,顯見陳男行為也侵害A女父、母對女兒保護的法益,求償合計71萬餘元;對此,陳男坦承犯行,僅認為對方要求的精神慰撫金過高。

法官認為,陳男明知A女身體發育並未健全,性知識尚不足,仍故意不法侵害她的性自主決定權,已影響其人格健全發展,其父母亦需隨時予以協助、扶持、輔導,避免A女的身心狀況、兩性關係產生偏差,痛苦程度非輕,判賠合計41萬餘元;另由於陳男當時僅19歲,其父母未舉證監督並未疏懈,應與陳男一起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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