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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走婦人78萬血汗錢被求償 車手法庭哭求「不要找我爸賠」

騙走婦人血汗錢被求償,車手法庭哭求「不要找我爸賠」。(記者鄭淑婷攝)

騙走婦人血汗錢被求償,車手法庭哭求「不要找我爸賠」。(記者鄭淑婷攝)

2020/08/08 13:08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王姓男子於18歲時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騙走萬姓婦人78萬元血汗錢,萬婦對王男提出民事求償,由於他行為時未滿20歲,王父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王男出庭時哀求:「不要找我爸賠。」由於王父未提出有善盡監督孩子等相關證據,桃園地院法官最後仍判決王男、王父須連帶賠償萬婦78萬元。

王男因需錢孔急,經湯姓男子介紹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該詐騙集團於去年1月間假冒檢警,以萬婦健保卡遭違法使用且銀行帳戶涉有刑案為由,要求萬婦交出帳戶內現金及提款卡,萬婦信以為交出63萬元及3張提款卡,王男隨即依指示到不同超商再提走15萬元。

萬婦發現被騙後趕忙報警,警方循線逮捕王男到案,王男已被依詐欺罪判處2年6月徒刑,萬婦另向他提出民事求償,王男行為雖已18歲,但「民法」成年人為20歲,王父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王男出庭時哀求,他承認在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並拿走萬婦78萬元,希望不要對他的爸爸請求連帶賠償,這是他的個人行為,也有想要還款之意,目前可以從他監獄勞作金中扣款,等他服刑2、3年出獄後,若有找到工作願意慢慢償還;王父則說,兒子確實做錯事,但犯法的是兒子且行為已18歲,他雖報警但沒有辦法制止,更無賠償能力。

判決指出,王男行為時為18歲,屬「民法」限制行為能力人,王父為其法定代理人,又未能提出有善盡監督或加以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的證據,判決王男、王父須連帶賠償萬婦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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