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台東第一對受益者 民事判小三賠元配55萬元

台東陳男與沈女犯通姦罪,原被台東地院判刑3月,但因通姦除罪化,他們成了首對受益者,但小三難逃元配民事求償,判賠55萬元。(情境照)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陳姓男子外遇與沈姓女子發生婚外性行為,原被判刑3個月,遇到5月29日大法官宣告通姦除罪化,成了台東第一對「受益者」,但沈姓小三難逃元配民事追訴,判賠55萬元。
陳男與沈女的姦情發生在105年間,已離婚的沈女向銀行辦貸款,有配偶的陳男擔任其貸款的保證人,在對保時,2人在陳男住處發生性行為,還以手機自拍,事後被陳妻發現,對2人提告妨害家庭,並由台東地檢署起訴。
台東地院審理時,勘驗拍攝影片,清楚看到沈女容貌,確認身分,但男方則未露臉,陳辯稱當天看到沈女喝酒醉,趴在機車上,好意帶她回家休息,後來應是朋友到他家跟沈女性交。沈女也辯稱她性交對象非陳男,並說「我交很多男朋友,不記得是誰了」!
雖然2人都否認姦情,但一審法官根據多種證據,認為2人矯飾姦情,判刑3個月。2人不服提上訴,遇到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花蓮高分院判決免訴,2人意外成了通姦除罪化後,台東第一對受益者。
陳男元配林女循民事訴訟控告沈姓小三侵害她的配偶權,請求賠償慰撫金600萬元。小三則稱通姦刑事案件已經判決免訴,主張駁回原告請求;但官再次確認這段姦情的存在,但認為慰撫金以55萬為宜,超過即屬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