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救護車轉錯彎害死兒 父母告中市消防局索賠437萬敗訴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留學歸國的36歲莊姓男子,2016年在家倒地昏迷,中市消防局大甲分隊派遣1輛救護車與兩名救護員送醫急救,卻仍因「冠心症併心室顫動」死亡,莊男的父母親卻控告中市消防局,求償近437萬的國家賠償,理由是救護車轉錯方向而延誤送醫,以及救護員急救不當等,法院卻認為,救護車確實轉錯彎,但僅延誤47秒,且於3分鐘抵達莊宅,到醫院也僅花3分鐘,救護員的急救程序也符合規定,莊男死亡與救護車轉錯彎、救護員急救無「因果關係」,判決莊男的父母敗訴。
判決書指出,莊男在2016年6月2日凌晨3時許倒地昏迷,送醫不治,莊男父母指控,消防局救護員抵達後,沒有遵守救護程序,沒有先確認其子生命跡象,沒有裝置LMA(喉頭呼吸道)建立呼吸道、沒有實施CPR(心肺復甦術)急救,貿然用AED(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對其子電擊,送醫途中救護車又轉錯彎,延誤抵達光田醫院大甲分院的時間,導致其子急救無效死亡。
莊男父母向中市消防局提出國家賠償,索賠喪葬費、扶養費與精神精神慰撫金等,共計近437萬元,另外,莊男的父母還控告兩位救護員業務過失致死罪,檢方不起訴後,他們又向台中地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裁定駁回。
中市消防局答辯說,莊男死因為「猝死,三高族群(高血壓、高糖尿與高血脂),冠心症併心室顫動」,救護員將莊男送上救護車後,持續實施CPR且裝上喉頭呼吸道(LMA),台中地檢署偵查時,並未發現救護員過失,救護車轉錯方向,也立即修正,延誤僅47秒,莊男死亡與救護過程無關。
台中地院法官發現,莊男在救護員尚未抵達前,即呈現OCHA狀態(心肺功能停止),消防局還用電話線上指導家屬實施CPR,救護員抵達後,也用無線電通報,實施CPR與AED,結果都還是OHCA,另外,實施AED時,也都符合規定,救護並無過失。
至於救護車轉錯彎,法官認為,救護車確實在送醫途中轉錯方向,但立即修正,延誤僅47秒,救護車抵達莊宅僅約3分鐘,送醫途中雖轉錯彎,但也是在3分鐘抵達醫院,無從認定有延誤送醫的過失,莊男死亡與救護過程無因果關係,判決莊男父母敗訴,兩人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判決敗訴,可上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