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前女友結識新歡 男強抱摸胸3分鐘判刑10月
苗栗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江男有期徒刑10個月。(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江姓男子不滿認識10多年的前女友「阿珠」(化名)結識新歡,疑吃醋跑到阿珠家,強行擄抱摸胸達3分鐘,甚出言羞辱「別人的器官比較適合妳,妳才給別人睡」;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依強制猥褻罪,判江男有期徒刑10個月。
判決書指出,江男於去年8月5日傍晚5點多,前往阿珠家,見阿珠獨自在屋前菜園澆水,遂呼喊阿珠進家門,說有事要談。阿珠不疑有他,回到客廳後,江男竟從阿珠後方環抱摸胸。
阿珠被江男舉動嚇著,用嘴咬江男手腕後、掙脫跑到屋後菜園,江男緊追而上,對阿珠說「別人的器官比較適合妳,妳才給別人睡」,阿珠向江男苦苦哀求「不要這樣對我,我們都是朋友一場」,江男才鬆手倖倖然離去。
阿珠事後報警,供稱她與江男曾經是男女朋友, 但是已經分開很久了,控訴江男涉嫌強制猥褻2次共約3分鐘。
江男坦承當天他有去找阿珠,但否認犯行,辯稱,2人在一起10幾年,「話講的難聽一點,看都不要看了,摸都不要摸了。」並反駁,2人6、7月都來好好的,但阿珠卻8月初傳LINE給他,說「朋友介紹男朋友給她,她就要我去找女朋友」,他那天是要跟她要回之前借出的3萬元。
法官認為,阿珠於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無重大歧異,亦未違反一般經驗法則,若非親身經歷,實難為如此一致,且雙方除有這3萬元的借貸,沒有其他仇恨過節,阿珠案發後也沒有要求賠類似遮羞費等,自難認阿珠對江男有心生怨懟而蓄意誣陷之情。
且法官調查,江男提出的事證與辯詞,多與事實不符,不予採信,認為江男為逞其一己性慾之滿足,違反女方意願,犯強制猥褻,且犯後否認,處10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