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市場買菜遭陌生男襲胸受傷 女子求償30萬敗訴確定
女子指控周男碰觸她的左乳頭,求償敗訴。(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女子前年到新北市一處黃昏市場買菜,指控不認識的周姓男子跟她擦肩而過時,用手臂撞擊她的左乳頭,因而提起猥褻的刑事、民事告訴,刑事部分檢察官不起訴,民事部分,她求償30萬元,但一、二審法官都認為查無實據,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女子指控,2018年6月間,她在新北市一處黃昏市場購物,周男趁她來不及防備時,假借擦身而過之際,以手臂撞擊觸碰她的左乳頭及左胸部,讓她深感極度不適,並因而受有胸壁挫傷之傷勢,雖然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然她確因此而受有傷害,並極度不適與持續精神上痛苦,故請求30萬元精神慰撫金。周男則否認犯行。
雙方各說各話,士林地院勘驗市場監視器,發現兩造於事發當時,擦身而過的時間僅僅1至2秒,內容無從辨識兩造有因此碰觸,更遑論藉此認定周男有何猥褻主觀犯意。且周男經過女子身旁時,選擇以側身方式通過,顯見周男已有閃避女子之舉。
士院認為,如果當時周男確實以手臂撞擊到女子左側胸部時,女子理當即時察覺,但她於事發時所反應的目光面向,亦與自己的主張情節未合。
至於女子提出的診斷證明書寫到「病名:左側胸壁挫傷;醫師囑言:病患自述被撞,至本院急診就醫並要求驗傷,經檢查治療症狀改善,初步診斷如上,於同日下午9時30離開,宜休養及門診追蹤治療。」、「病名:環境適應障礙;醫師囑言:病患自述受到驚嚇因上述原因至本院急診就醫乙次。」士院指出,憑此診斷結果並無法認定胸壁挫傷及環境適應障礙的成因為何,更無從認定是因被周男乘機猥褻所造成。
綜上,士院表示,依女子所提事證,尚不足證明周男不法侵害其身體、貞操權等情節為真實。從而,女子請求周男應賠償30萬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