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庭內罵人也會被罰! 法院:已逾越訴訟攻防
2020/06/27 17:15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當心!偵查庭罵人也會被罰!
黃姓男子與許姓鄰居為了一起妨害自由案件對簿公堂,許在偵查庭內,罵黃「畜生」挨告公然侮辱。基隆地檢署調查後,以偵查庭非多數人可自由進出,不符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處分許男不起訴;黃另提告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基隆地院認為,罵人「畜生」已逾越訴訟攻防範圍,判許要賠償黃8千元精神慰撫金。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前年3月間,不滿許姓鄰居以鐮刀及鋤頭柄,砍毀他種植之大棵香蕉樹3棵及小棵香蕉樹30棵等農作物控告許毀損罪,後來又撤回。
去年9月,2人又為了一起妨害自由再結樑子,不惜對簿公堂。
檢方調查時,許男在偵查庭內,辱罵黃男畜生,讓黃忍無可忍委任律師控告許公然侮辱罪。
檢察官調查認定,由於偵查不公開,偵查庭非多數人可自由進出,不符合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處分許不起訴。
黃委任律師另提起民事侵權行為,向許求償台幣8萬元精神慰撫金。
律師搬出,最高法院90年判例「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3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主張偵查庭內,除了案件當事人外,另有當時問案的檢察事務官、書記官與法警,剛好3人,依最高法院的判例,許當庭罵黃畜生,足以使黃的名譽造成相當貶抑,影響社會對於黃的評價。
判決指出,許在偵查庭內,以「畜生」的難堪言詞辱罵黃,已逾越其訴訟攻防之合理範圍,顯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黃遭受許辱罵致名譽受損,精神上確實受有痛苦,黃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另考量許罵黃時,有3個人聽到,名譽受損情節尚屬輕微,判許要賠償黃精神慰撫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