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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喝花酒換驗收放水 新莊區公所3技士被撤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林國憲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另賴錦彰、林振謙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記者陳慰慈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林國憲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另賴錦彰、林振謙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記者陳慰慈攝)

2020/06/22 20:03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新北市新莊區公所工務課技士林國憲(停職中)、賴錦彰(已退休)、林振謙(停職中),涉於2012年至2013年間,接受廠商賄金及喝花酒招待交換工程驗收放水,新北地院上月依貪污治罪條例分別判處林國憲、賴錦彰有期徒刑15年、10年10月,林振謙因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判刑1年10月,緩刑5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日前判林國憲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另2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審理時,林國憲表示,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多有違誤,已委請律師上訴,希望在刑事判決尚未定讞前,予以停止懲戒處分審理;林振謙、賴錦彰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公懲會認為,3人已被法院判決有罪,雖刑事判決雖尚未確定,但已足認有違失行為,3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規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行為重創公務員清廉節操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審酌林國憲索賄次數、金額最多,因此懲戒較另2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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