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甲媽遶境執士民眾爆衝突 檢察官:若雙方撂人鬥毆都有罪
施姓男子因遭大甲媽遶境隊伍36執士法器碰到腦勺,竟找對方理論,進而引發衝突,警方依違反刑法150條聚眾鬥毆罪嫌偵辦。(記者陳冠備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甲鎮瀾宮媽祖遶境到彰化時,開路的執士人員與民眾發生衝突,雙方大打出手,警方依今年1月15日施行的新版「聚眾鬥毆罪」移送法辦,一名檢察官指出,若雙方都有撂人助陣,不論主動或被動聚集,均有觸法疑慮,首謀及動手者最重可處5年刑,若影響到公眾安全,還有加重處罰條款。
他表示,新法今年初通過後,放寬要件,過去很難成立的聚眾鬥毆罪,變成一項利器,只要3人聚集在公共場合並施以強暴脅迫,如:撂人阻攔執士人員前進,首謀與動手者的罰則為6月以上、5年以下,不可易科罰金,等同鐵坐牢,具有較高的嚇阻力,實務上檢察官已起訴不少案,但法院尚無判決出爐。
他解釋,施男自認被執士人員撞到,揪夥伴追了1公里理論,即屬聚眾行為,而動手打人,除犯聚眾鬥毆及傷害兩罪,攔下遶境隊伍,還有強制及恐嚇兩罪的問題,惟因屬於同一行為觸犯數罪的想像競合犯,最後判決會以較重的罪名論刑。在旁助勢叫囂者,即便未動手,也有聚眾鬥毆罪的處罰,最重1年。
執士這一方也不一定免責,他強調,若遶境隊伍亦有撂人助勢甚至打群架的動作,刑責比照施男處罰,不會因為被挑釁而有打人沒事的權利。另外,遶境隊伍在大馬路上,雙方鬥毆可能造成公眾或交通往來的危險,波及無辜路人,危害層面更大,故還會落入加重處罰條款,最重可處7年半。
若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所有刑責都不成立,還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可處理,最重可處1萬8000元或拘留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