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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寶他媽有罪!兒子開車肇事 母親急奔現場頂替判刑

高姓婦人得知兒子開車與機車相撞,竟跑到現場向員警謊稱自己是肇事者,卻被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揭穿是頂替,台中地院依頂替罪輕判拘役40日,並宣告緩刑2年,條件是參加3場法治教育。(情境照)

高姓婦人得知兒子開車與機車相撞,竟跑到現場向員警謊稱自己是肇事者,卻被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揭穿是頂替,台中地院依頂替罪輕判拘役40日,並宣告緩刑2年,條件是參加3場法治教育。(情境照)

2020/06/07 21:0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男子開車與張姓騎士相撞,陳男返家請家人幫忙處理,高姓母親得知後,叫陳姓男子在家不要出門,她隨即跑到現場,向員警自稱肇事人,行徑宛如「寶媽」,警方發現有異,怎麼肇事人從男人變成女人?調閱監視器畫面,揭穿高女是頂替,台中地院認為,高女事後坦承犯行,又沒前科,且是愛子心切,依頂替罪輕判拘役40日,並宣告緩刑2年,條件是參加3場法治教育。

判決書指出,高姓女子的陳姓兒子在去年11月23日,開車途經台中市北屯區,與騎機車的張姓騎士相撞,張男倒地受傷(張男觸犯過失傷害罪部分,檢方不起訴),陳男當時向張男說,他要回家請家人幫忙處理車禍,張男同意後,陳男隨即返家,告訴母親車禍一事,愛子心切的高女,叫兒子先暫時不要出門,她立即跑到車禍現場,向當時正在處理車禍的中市警局五分局員警謊稱,她就是車禍的肇事人。

高女雖完成車禍筆錄等法律程序,警方卻甚感狐疑,依張男說法,肇事者是年輕男性,怎麼會變成年長的女人?員警遂調閱監視器,果真發現高女頂替,將她函送法辦,台中地檢署提起頂替罪公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高女坦承犯行,法官認為,高女雖觸犯頂替罪,但依刑法167條規定,如果是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可以減刑或免除其刑,另外,高女應知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行為負責,卻圖使其子脫罪而出面頂替,妨害司法機關的刑案調查正確性,浪費司法資源,又有縱放真正肇事人的疑慮,應給高女譴責,但考量她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依頂替罪判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宣告緩刑2年,條件是接受3場法治教育。

坊間近年有兩個名詞,其一是不會思考,不會獨立行事,遇到難處,就找父母親解決,或指被母親寵壞的兒女,稱為「媽寶」,另有「寶媽」一詞,寶是動詞,指過度溺愛或保護兒女,導致兒女不明是非,不願負責與不能成長,有人認為,就是先有「寶媽」,才會教養出「媽寶」的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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